2023年08月26日11时许,甘肃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县局指挥中心的指令,有人报称在徽县城关镇金源广场天桥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撞到了两辆电动车后逃逸,造成两人受伤。接警后,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勘查和调查。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粉色电动车和一辆共享单车倒在马路上。经过询问证人,得知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受伤的两人已经被送往医院。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展开了详细的摸排工作,通过经现场勘查、询问现场证人、查证车辆信息调取过往车辆照片及询问目击证人,发现一辆苏A牌的小型客车比较符合逃逸车辆特征,随即民警立即联系该车车主,最终确认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是周某某。
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了周某某时其称自己的车被盗,正在城关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疑点重重立即前往城关派出所核实情况。到达派出所后民警观察到周某某的行为有些可疑,他看上去眼神闪躲,身上还有酒气。民警猜测周某某可能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报了假警。于是,民警带周某某去医院提取血样作为固定证据,将其带回办案区进行进一步侦查。当日11时39分,周某某对当天酒驾撞人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发案后的40分钟得到了破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铁某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57.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已依法对周某某肇事逃逸的行为作出记6分,罚款2000的处罚;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处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供稿 | 甘肃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马秀秀
编辑 |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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