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铁拳”行动期间,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较突出的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铁拳”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日前,该局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五通桥区竹根镇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1月4日,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五通桥区某诊所开展个体诊所专项检查发现:在药房药品柜中存放的琥乙红霉素分散片,在配药室抢救药品柜内已拆封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和已拆封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上述3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2021年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和乐山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前述3种药品,放在其诊所内对病人使用。上述3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被当事人存放在药房的药柜或者配药室的抢救药品柜内,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一直处于待使用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市中区某经营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市中区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在该经营部展示柜上发现有待售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开始从事食品、化妆品等销售,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看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峨眉山市某某阿胶经营部涉嫌商业贿赂案
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日起在峨眉山市某营业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主要销售凤胶堂商标的阿胶固元糕、阿胶片、阿胶速溶粉、阿胶烧鸡、阿胶驴肉、阿胶秋梨、阿胶水晶枣、红糖姜茶等预包装食品。同年4月28日开始接待旅行团。旅行社将游客带到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带来的游客人数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标准为30元/人。当事人为了获得团队游客流量、增加交易机会,通过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利用旅行社对游客游览路线的安排,带队导游对景点、购物处的介绍产生的影响力,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2022年5月31日,被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当事人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4:井研县某某烟酒店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月11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井研县某某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剑南春”6瓶、“国窖1573”2瓶、“五粮液”1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瓶、“贵州茅台酒”5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前述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起,从主动上门推销人员处,以远低于正常市价的价格购买,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购进票据,侵权白酒货值金额154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案例5:犍为某某酒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玉津镇的某酒吧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现场有7件(每件24瓶)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保质期270天,超过了保质期;另外还在经营现场检查发现有6瓶红酒,24瓶香槟酒,瓶身上均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和香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的红酒、香槟酒和啤酒,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红酒和香槟酒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两项罚款合计65000元。
案例6:夹江县王某某使用未经注册叉车案
2022年10月8日上午,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夹江县黄土镇“某某陶瓷”的库房外,发现王某某正驾驶一台(型号CPCD38-AG69,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2279541)的叉车搬运瓷砖,当事人无法出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前办理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年10月29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陶瓷库房外回访时,发现上述叉车正在作业,当事人依旧无法提供该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7:金口河区4家商户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系列案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期大量摸排暗访的基础上,于2023年2月9日-10日,联合厂家打假人员,开展了集中收网行动。经现场检查,在4家商户的店铺和仓库内发现待销售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共计102桶(2.362吨),货值金额3.5万元,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假冒的知名品牌润滑油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该4家商户的行为,构成了涉嫌侵犯知名品牌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目前已对4家商户全部立案,将于近期作出处罚决定。
案例8:乐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案
2023年3月14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管理的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堂每天负责向公司400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在当事人的食堂内墙壁上、餐桌上等所有区域都没有张贴任何反食品浪费海报和桌贴。同时当事人也未按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局于2023年3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食堂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海报和桌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之规定;未按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乐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