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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戴某明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维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戴某明及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该案是宣城市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明多次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组织茆某江、左某胜、戴某文等9人单独或结伙偷越中缅国(边)境,并邀集、组织被告人茆某江、左某胜、戴某文等7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电信诈骗。经查,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在缅甸北部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犯罪的时间均超过三十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12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戴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