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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收集编辑:山西晚报
2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男子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为自己的“路怒”埋单。
去年9月,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省城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互别车。武某某一怒之下,开车追赶被害人郭某某,并在路口将其车辆别停。此后,为了发泄心中怒气,武某某下车后从后备厢取出棒球棍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胳膊受伤。事情发生后,郭某某将武某某控制并报警。
今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以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某某因控制不了情绪造成他人受伤,将面临刑事处罚。武某某的“路怒”,为何最终摊上刑责?对此,检察官释法,本案中武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值得一提的是,寻衅滋事分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屡教不改等类型。本案中武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认为打架事小,一时的意气用事只需要赔礼道歉就行,最多就是罚点款,万万没有想到“冲动是魔鬼”,带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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