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凌晨
新疆精河县交警在检查时
闻到驾驶人李某身上明显有酒气
而李某声称自己是代驾
不断向交警保证自己没有饮酒
酒味系副驾驶男子喝酒所致
但面对呼气式酒精测试155mg/100ml的数值时
李某最终承认自己中午喝了啤酒
晚上又喝了白酒……
去年12月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意见》全文公布
并于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
《意见》第四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各位驾驶员一定谨记
不要存侥幸心理
目前
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