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位乡村教师出资建了一座浮桥,后被村民举报,桥被拆除,教师和亲属共18人获刑。教师在网上喊冤,说他修桥是为了方便村民出行,没有强行收费。
连日来,奔流新闻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在教师所在的村庄,很多村民认为教师出资建了桥,收费无可厚非;而一河相隔的另一个村庄村民认为,教师建桥就是为了获利;当地村干部也表示,建桥人说的情况部分不实,尤其是拆桥后有多人溺亡这件事,完全不实。
于情于理于法,建浮桥收费引爆的功过是非之争依旧没有平息……
孰是孰非,两岸村民说法迥异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和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隔着一条洮儿河。7月11日,一场大雨过后,洮儿河涨水,河面增宽到20米以上,人和车根本无法涉水过河。
“黄德义以前修的浮桥就在这里,两岸的村民可以通过浮桥过河,现在得绕行30公里外的大桥。”在浮桥原址的一头,振林村村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很多人都愿意交钱走黄德义修建的浮桥,省钱省事。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黄德义的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亲友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赃款共计52950元。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德义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连日来,奔流新闻记者在振林村走访时,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太重。
“黄德义修建的浮桥确实方便了洮儿河两岸村民。”邻村村民张先生说,如今桥没有了,去白城等地来回要多走60多公里。张先生回忆,村民过桥都是主动交钱的,有时候没有零钱,黄德义也会让大家免费通行。
法院判决书显示,在黄德义收取的费用中,最大额的是邻村李姓村民的2万元。法院判决后,黄德义将这笔钱退还该村民,而后,该村民又主动将这笔钱还给了黄德义。
此事,记者采访时从当事人处得到了证实。“黄德义收这钱是应该的,桥的保养检修等都需要费用,我们经常通行,黄德义保障我们安全,我们便捷了,这点钱不算啥。”该村民说。
黄德义的侄儿因给叔叔黄德义打工,也受到了牵连,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6个月。“我也认了,但全家18个人背上案子,叔叔黄德义的公职也没有了,这个确实太重了。”黄德义的侄子告诉记者。
但是,在一河之隔的安全村,村民的说法大相径庭。
安全村的村民杜先生称,他们对黄德义建桥收费比较反感,“现在大家都有车,我宁愿多绕路,也不想让他强行收费。”
安全村村民李先生说,2000年以后,洮儿河会经常断流,下大雨的时候河道才有水,桥才会起作用,但黄德义修桥后将以往容易过河的河槽挖断,逼着大家都走他建的浮桥,当时骂声一片。“我走过几次,都没有免费。”张先生说,黄德义这种桥既不合法又不安全,拆除是应该的。
与安全村相邻的红光村村民史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修桥给村民带来了方便,但是为了让村民交费过桥而挖断河床不应该。“实话实说,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挖的,也没看到过黄德义挖过。”
但这种说法被黄德义否认,他承认河道里面有挖沙的情况,但不是他。
7月12日,安全村村支书谷天福告诉奔流新闻记者,黄德义修的桥不是浮桥,有铁桩固定。“过桥收费也有固定运营模式,像上班一样,家族式的轮流收费,桥的西岸拉着铁链或者绳子,晚上都在收费,给了钱就让过。”
“汛期的时候确实方便,但枯水期以及冬天结冰,大家就可以不用掏钱走桥,直接在河底或者冰面通行。”谷天福告诉记者,“桥建好后,这些道路全部被破坏了,必须得走黄德义的桥,而且很多证据都指向他(挖断了路),这点就不厚道。”
这些路是否是黄德义破坏的?安全村的村民均表示,具体是谁没有看到,但路被挖断确实是从黄德义建好桥开始的。
采访中,谷天福多次强调,他从来没有举报过黄德义违法建桥,只是向警方报过警。谷天福承认,他和黄德义之间有纠葛,起因是黄德义与村里承包集体土地的老板发生了冲突,他代表村委会进行调解时遭到了黄德义带来的人殴打,警方最后协调处理了此事。“黄德义建桥之前是个很好的人,我感觉随着他建桥收费钱越来越多后就变了,有些霸道。”
建桥收费,在洮南市并非个例
“他说为了种地修桥的说法站不住脚。投资那么大修桥,肯定就是为了挣钱。”当地一名村干部告诉记者,黄德义正是因为非法修桥谋利才会获刑。
据了解,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责令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同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法院判决后,黄德义当时并没有上诉。但是在2021年年底,黄德义提出申诉。2023年3月31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洮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黄德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今年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审查。公告称,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法院轻判他了!”曾实名举报黄德义的村民李先生对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黄德义收取的过桥费总额并不认可,他认为仅李姓村民就交了2万元的过桥费,其他人交的费用加起来只会更多。
李先生认为,黄德义修桥就是为了收费挣钱。建桥后,黄德义的十多名亲戚排班24小时收费,肯定是有利可图才这样,有时候车多的时候,一天的费用都会上千元,不然黄德义也不会花费那么大的代价修桥的。
洮儿河流经吉林省白城市,隔开了辖区的洮南市和洮北区,两岸有很多村庄,但可供车辆通行的桥梁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座。这些年来,出现了很多像黄德义这样私建的浮桥并收取过桥费,其间,有村民在网上反映浮桥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收费不合理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拆除。
奔流新闻记者了解到,2018年,洮南市一名王姓村民也因私自建桥被判寻衅滋事罪。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等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洮南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至 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收取过桥费。诉讼中王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私自建桥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多方证实,拆桥后没有人溺亡
比较有经商头脑,有魄力,还有文化。这是黄德义在振林村村民眼中的形象,口碑比较好。
在振林村村支书胡宝玉的记忆里,黄德义在2000年左右就开始用自己的小船载乘洮儿河两岸村民摆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2004年,黄德义收购了在洮儿河跑营生的其他小船,并且将这些小船连了起来,行人可以直接通行,农用车、摩托车等也可以通行。
由于小船连接的浮桥稳定性差,车辆及行人上下浮桥也不便。2014年,黄德义带着家人亲戚打桩焊接对浮桥进行了加固。之后,黄德义便在浮桥桥头拉起了铁链和绳子,只要有车辆和行人通过,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我也交过钱,以前骑摩托车的时候交过5元钱,但熟悉后就不收钱了。”胡宝玉告诉记者,村民们都知道浮桥是黄德义建的,过桥都会主动交钱,有时候黄德义的家人也会让大家免费通行。
对于“没架桥前,已经溺亡22人,在拆桥后,又有十余人溺亡”的说法,胡宝玉一口否认。他说,作为洮儿河振林村段的河长,这个事他最有发言权,“近几年就没有发生过有人溺亡的事件,尤其浮桥拆除后,更没有发生过。”
洮南警方也证实,对2007年至今全市接处警登记记录以及刑事现场勘验登记情况进行筛查,未发现在洮儿河流域瓦房镇镇林村段有群众溺亡信息。
胡宝玉说,因为村民都对河道比较熟悉,在枯水期,不愿付钱的村民都会淌河而过,但后来淘沙挖乱了河道,河面越来越宽,河水也越来越深了,为了安全大家都会走黄德义建的浮桥。
针对黄德义家祖上几代人都是摆渡人的说法,已经61岁的胡宝玉说,他很清楚,黄德义的父亲不是依靠摆渡为生,以前是村里的队长,但黄德义的爷爷辈他就不知道了。
胡宝玉表示,法院判决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具体他不清楚,听其他村里人说是“因和其他人发生纠纷被人举报的”。胡宝玉说,黄德义修建浮桥的事管理权属于洮南市水利部门,所以村上也没有接到过相关投诉,但从人流量和车流量年年增长来看,村民对建桥的需求很大,之前也有村民呼吁过,但一直没有听到有规划。
胡宝玉说,现在网上流传的很多说法大多都是黄德义的一家之言,不完全是真相,他欢迎更多的人来现场看看。
安全村村支书谷天福也告诉记者,黄德义在网上说桥被拆除后有人溺亡的消息不实。经调查,他们辖区以及邻村都没有人失踪或者溺亡。
新桥开建,村民们要告别“过河难”了
浮桥拆除后,群众的出行问题怎么解决?
7月12日,洮南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董军告诉记者,被拆除的浮桥区域为行洪区,浮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水利部门在2016年4月、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分别对该桥的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018年12月下达《整改通知书》,最终这座桥被拆除。
董军说,四次建桥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但身份都是黄德义的亲戚。前三次,均因对方不及时整改拆除,分别被处1万元(总计3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异议。
2018年12月,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接到黄德义同村村民的举报发现,该桥又被建了起来,黄德义一家人还在收取过桥费。水利部门工作人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黄德义一家自行拆除了桥。
董军告诉记者,多年来,洮儿河确实存在很多这样私建的桥,但在2018年年底全部被拆除了,而且被责令拆除的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浮桥,是钢管桥。这些年来,也没有任何人到水利部门办理过审批建桥的有关手续。
奔流新闻记者在洮南市交通局采访时了解到,洮儿河流域在洮南市段自南向北有3座桥,分别是一号桥、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三座桥间的两段间隔分别为27公里和43公里。振林村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距满洲岱桥直线距离27公里,距镇西桥直线距离16公里,目前都能正常通行,基本能够满足周边村民需求。
洮南市交通局有关人士说,今年7月份,洮南市交通局已经计划在黄德义建桥的原址上建一座新的便民桥。7月10日,施工队已经进场进行“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工作,力争在今年11月完工。
7月12日下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红光村村民史先生听到便民桥即将开建的消息后,来到洮儿河边查看。他说,再过几个月就要秋收了,希望桥能尽快建好,方便村民出行。
律师说法:寻衅滋事的定罪证据需要厘清
私自建桥收费该怎么定性?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奔流新闻记者采访了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方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
宋小方:判处寻衅滋事罪值得商榷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内涵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可任意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罪名,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制。结合本案情形,黄德义等各行为人可能存在该法条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目前媒体报道揭示出来的基本案情来看,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黄德义等18人判处刑罚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该罪名所称的“强拿硬要”是指相对方被迫的、没有条件和选择的被“强拿硬要”,而非可选择、附条件的“要”。本案中黄德义私设的浮桥并非村民唯一的通行方式,而是可以另行选择的,所以这个“强拿硬要”便失去了被迫性的基础;其次,刑法是有谦抑性的,意思是能够采用行政或者民事的方式解决的问题不需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后的一种极端方式。黄德义等人即便存在故意毁损河床或路面以提高浮桥的通行率、对不缴费的车辆和行人拒不放行的问题,但此类问题均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和纠正,其损害的法益尚未达到必须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和惩罚的程度;最后,黄德义究竟是造福乡梓的好人还是唯利是图的恶人,并非其无罪或者有罪的判断标准,我们要厘清其行为的法律归责性质,正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才是这次私造浮桥事件的社会价值所在。
蓝天彬:定罪证据需要厘清
私造浮桥涉嫌违反水法。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村民私造浮桥,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有安全隐患,办不了手续,由当地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即便行政违法,在实践中并非一定要进行处罚。私造浮桥手续不全,如果方便村民出行,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可以考虑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本案中,黄德义等人私造浮桥后有收费行为,要进一步予以分析、评价。
如果黄德义等18人拦截过往车辆或行人,水利局多次责令拆除仍不拆除,或拆除后又重建,且把其他能通车的地方用铲车挖开破坏,导致车辆或行人只能走黄德义的浮桥,对车辆或行人威胁恐吓、强行收费,某种程度上形成村霸、路霸,就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洮南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黄德义等18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该刑事判决书过于简略,对于被害人陈述并没有摘录,对于黄德义等人是否用铲车破坏其他道路、导致车辆或行人只能走浮桥并没有涉及,对于黄德义等人是否有威胁恐吓、从而达到强拿硬要的程度并没有论述。
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才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如果确如黄德义所称,没有强制收费,全凭村民自愿交费。所谓的被害人李某把返还的2万元过桥费,又退还给黄德义,并说“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那么,显然不属于强拿硬要,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退一步讲,即便黄德义存在给钱才让过桥的行为,鉴于黄德义等人投入13万元造桥,有一定的诉求基础,只要黄德义等人没有挖开其他路,村民有其他选择,那么也不宜评价为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不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有两种,一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另一种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本案中,黄德义等人虽有收费,并非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不能评价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
文·图 奔流新闻记者冯宝强 张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