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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男子华先生想购买手机靓号,找到朋友鲍某帮忙。通过某平台购买靓号的鲍某偶然发现转账时,可使用华先生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遂产生邪念,在该平台绑定了华先生的多张银行卡,用银行卡里的钱进行转账、购买物品。
因平台无法用于日常扫码消费,鲍某又用华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某付款平台,其间多次需要华先生提供手机验证码,华先生都轻信鲍某并告知验证码。鲍某5个月间先后盗刷银行卡48万余元用于娱乐活动及日常花销。
近日,永泰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鲍某提前公诉,经审理,永泰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防人之心不可无,小心熟人作案。检察官提醒民众,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轻易把手机验证码泄露给他人,最好开通银行卡交易提醒功能,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刑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