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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郭帅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而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许某受雇于A公司,为A公司承包的某装饰装修项目做木工活。2021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许某在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致颅脑损伤,虽送医治疗,但许某至今仍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经鉴定,许某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构成一级伤残。许某家属因与A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许某的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许某在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针对性的诉辩。因事发时与许某共同施工的工友王某已故,施工现场又没有监控录像,能最大程度还原事件经过的仅剩事发当天许某家属与工友王某的录音证据。在该份录音中,工友王某说到A公司提供了安全帽,但许某嫌重不愿意带,许某登高作业时地面湿滑,他让许某下来挪一挪梯子,但许某说“够一够应该可以”等内容,能够证实许某未佩戴安全帽在梯子上冒险作业,自身存在过错。
A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对许某进行过安全教育,许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A公司有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许某在使用A公司提供的简易木梯登高作业时有人辅助安全保障。
综上,净月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A公司承担许某因劳务受到损害的50%赔偿责任,许某自行承担50%。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