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小雪(化名)在滑雪场玩耍时摔伤,先后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之后,女童家长、滑雪场经营者、保险公司对女童受伤原因各执一词,在责任划分上针锋相对。那么,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究竟该怎么划分呢?
小雪在某滑雪游乐场参与轮胎滑雪项目时,在下滑过程中被甩出并受伤,出现左肩关节疼痛、活动不便等症状,两次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小雪的母亲薛某多次和滑雪场经营者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没有得到积极回应。薛某以女儿小雪为原告,一纸诉状将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山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因为体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薛某将该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
法庭上,被告体育公司辩称,对原告在其游乐场受伤予以认可,但是游乐场有警示提示,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滑雪项目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助推,也就注意事项对原告予以提示,是原告在下滑过程中双手松开手柄才导致受伤的,系原告监护人未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原告受伤后果。
被告保险公司则称,被告体育公司在其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但原告的各项诉求过高,请法庭依法予以核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在参与滑雪项目的过程中双手松开手柄,原告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主审法官经过实地勘验、证据审查,查清了原告受伤的原因和住院治疗、后续治疗等情况。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原告受伤时已将近10周岁,不属于游乐场要求的必须由家长陪同入园的情形,被告体育公司亦认可原告受伤时身高符合速降滑雪的要求,故此不能证明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被告体育公司称速降滑雪项目处的监控损坏,无法证明原告受伤自身存在过错。
关于保险理赔,法院认为,被告体育公司在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单中的标准,保险金即可完全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赔偿原告2000多元,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5万余元。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总值班:程红利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史凯
编 辑:李灿
校 对:王莹
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