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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督促卫健委就某刺青工作室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刺青服务问题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整改存在问题,促进社会治理。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中发现,该县某学校个别学生存在明显文身行为,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对此,该院检察官通过调查,使该案真相浮出水面。
据了解,叶城县幸福路某刺青工作室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之规定,不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志,私下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刺青服务。通过现场勘察、提取证物、谈话询问,证明刺青工作室祖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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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十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通讯员 陈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