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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通知》明确,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将《关于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乌政办〔2014〕153号)中,“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以下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2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0%支付;2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5%支付。”
《通知》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现行待遇与职工大病保险现行待遇合并,即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新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