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区征预公告〔2024〕1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位于赵屯行政村耕地、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南,大刘庄行政村耕地,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赵屯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赵屯行政村耕地以东;面积3.329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沙土镇赵屯村、大刘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冰韵高端冷链食品仓储及物流项目建设,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6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沙土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菏区征预公告〔2024〕2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位于赵屯行政村建设用地、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南,大刘庄行政村耕地、赵屯行政村耕地以西,赵屯行政村耕地以北,赵屯行政村耕地以东;面积3.331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沙土镇赵屯村、大刘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鑫尚源年加工1万吨肉食品、水产品及进出口配送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6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沙土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菏区征预公告〔2024〕3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位于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南,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西,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北,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东;面积4.4925公顷,全部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沙土镇大刘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虎运食品年屠宰2万头牛与深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6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沙土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菏区征公告〔2024〕1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月19日,菏泽市牡丹区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菏泽市牡丹区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R〔2024〕2号)批准征收土地1.5882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新菏社区林地、新菏社区草地以南,新菏社区草地以西,新菏社区林地以北,新菏社区林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西城街道新菏社区。
地块2范围: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南,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西,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大刘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沙土镇大刘庄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菏泽市牡丹区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足额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居(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附件:菏泽市牡丹区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菏区征预公告〔2024〕5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位于昝庄行政村沟渠以南,昝庄行政村林地、昝庄行政村耕地以西,昝庄行政村林地以北,昝庄行政村林地、昝庄行政村耕地以东;面积1.457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7120公顷、林地0.6347公顷、沟渠0.0695公顷、农村道路0.040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黄堽镇昝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菏泽市农高区城乡冷链物流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6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黄堽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来源:菏泽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