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日县人民法院巧用诉前财产保全,高效化解一起标的超百万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真正把诉源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时间来到11月初,达日县法院收到当某网上立案申请,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二被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立案标的120余万元。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诉服中心人员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大,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主动向其电话释明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当某随即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被告银行账户信息与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达日县法院审查后迅速作出裁定并移送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此时,发现无法转账的被告公司坐不住了,开始频繁联系法官询问情况,法官向其充分释明财产保全的效力,并引导案件处理。最终经原被告协商,两天之内将已拖欠两年之久的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按照协议全部履行。至此,一起超百万标的额案件在诉前得到成功化解,原告未至法院一次,案件也未进入诉讼程序,因诉前保全产生的约束力与震慑力而促使被告主动履行。
达日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深入践行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办理好每一个案件,以“情同此心”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根本要求,努力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在我手上解决”工作目标,深入挖掘探索各类非诉讼纠纷解纷方式,以强化实质性解纷而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而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为工作导向,努力践行新时达“枫桥经验”,切实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更有认同感,让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受到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仅有利于裁判后的及时有效执行,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敦促对方主动履行,促进案件和解。
财产保全的对象非常广泛,除了常见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房产、车辆外,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到期债权、股票账户、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属于可以保全的对象。对于财产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保全,其中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依法解决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一般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送执行局采取相应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法官建议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在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像本案一样督促当事人达成案件和解,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