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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衡阳市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5月5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珠晖南收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衡阳市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湘 DB6422大型普通客车运送18名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去衡南县上班,但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经营许可证件和湘DB6422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其他有效的许可证明。经查,衡阳市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的大型普客为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约定运输服务期限自2023年1月起,为期一年,费用按750元/台/天计算。
5月5日,衡阳市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时调用备用车辆湘DB6422及驾驶员于亮为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8名员工提供运输服务,从事客运经营,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经进一步核查,衡阳市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湘DB6422车辆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其行为扰乱了道路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存在安全隐患。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公司罚款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