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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唐欢 记者 雍剑波)3月8日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以来的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即日起,广安中院在全市法院施行涉婚姻家事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旨在保障涉婚姻家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
在婚姻家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涉财产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存在财产隐瞒的可能性,试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该法律明确规定,不如实申报的,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即日起,在涉婚姻家事案件中广安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签署《承诺书》,明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大大减少社会矛盾,进一步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