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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天府记市收集编辑:天府记市

“春雷行动2023”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易发高发的行业,聚焦整治六大领域重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切实回应群众期盼,解决民生诉求。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达州市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8日,达州市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该县陈某某在多个电商平台刷单控评的通报线索后,立即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除利用个人在六六网、好奇猫、淘淘乐等网站的16个账号外,还组织其他30余人通过上述网站的382个账号,在淘宝、拼多多等多个电商平台上帮助商家刷单控评,充当“网络水军”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涉案总金额达1.2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8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0月18日,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筠连县某商业广场的2台室内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查看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记录,显示维保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但执法人员提取现场监控后发现,实际维保时间应为“2022年9月26日”,与记录填写时间不符。经查,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派出维保员徐某前往该商业广场进行电梯维保,徐某在得知电梯运行正常后就未开展维保工作,并将维保日期虚假填写为“2022年9月30日”。

商场内的自动扶梯是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广泛使用便利设备,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十分严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7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绵阳南山京西医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6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绵阳南山京西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移动播放设施,通过占用90.6MHZ、91.8MHZ等8个收音频率对外播出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最高级”等禁用语,并涉及“无痛包皮包精环切术”“背神经精准调控术”等医疗技术和“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淋病梅毒”等疾病名称,且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夸大宣传医疗效果,吸引误导患者就诊,给公众健康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3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纳溪烈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2年8月25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经抽样检验,低热值项目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5.28吨,以350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480元。按该批次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所用原材料甲醇进价3000元/吨计算,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为2640元。

醇基液体燃料属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特征,如果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6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9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安市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蓥忠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20日,广安市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华蓥忠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周某制作了4卷“桂湖”商标系列包装标识,其中1卷用于其生产的700卷防水卷材,剩余3卷暂未使用。当事人以“桂湖”商标包装标识的防水卷材700卷共13720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8.23万元。经四川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在生产的防水卷材上使用“桂湖”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行为破坏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秩序,在侵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700卷防水卷材及3卷包装标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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