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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集中曝光一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董淑健

通讯员 周凡钦 王毕勇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应急管理部门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集中向社会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5月5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余某某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清,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同时还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小切车间手磨机皮带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和中切车间安全通道违规存放煤气瓶,且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调查

经查,主要负责人余某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小切车间手磨机皮带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切车间安全通道违规存放煤气瓶,且未设置防倾倒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调查中发现企业有多处违法行为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5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清,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水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切机皮带轮无防护罩和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不足24学时。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污水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大切机皮带轮无防护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不足24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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