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作地址那么远,我怎么去上班啊!”当刘先生等几人听到自己所工作的超市由于经营不善,突然倒闭而无法上班时,顿时难抑心中愤愤不平之气,便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沙河街道调委会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刘广文进行调解。
员工无法上班究竟是谁的问题
调解员了解到,刘先生等人在一家百货超市工作,该超市在社区已经营了10几年,疫情之前生意还能基本维持,疫情解封后由于受电商的冲击,实在是没办法继续经营,所以才突然闭店。
“公司员工原则上可以转岗或分流到我们公司其他区域的超市上班,并且我们已经给员工做了思想工作,大部分员工同意分流、转岗,而他们十几个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意接受我们的安排,像他们这种因为自身情况不能到岗,且又不是我们主动解雇而离职的,怎么能要求我们进行赔偿啊?”负责人对此也表示无可奈何。
刘先生等人表示,“我们在公司工作平均超过5年,逐渐习惯了这边的生活,加之年龄大了,小孩也在这边上学,如果分流到同城其他区域上班,就会导致无法照顾到家庭和儿女的日常生活,希望公司能通过赔偿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
推心置腹,互相理解
调解员结合争议焦点,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并详细阐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调解员首先向刘先生等人说明,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由于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公司在同城区域内搬迁,公司需要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刘先生等人的主张,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调解员运用同理心的调解方式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刘先生等人都是老员工了,也需要养家,这段时间找工作也特别难,能否可以给予他们一点补偿,帮助他们度过择业期。”
经过调解员和当事人双方多次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人参处
通讯员:钟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