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设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是人民生活、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破坏“三电”设施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甚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三电”设施的保护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5月9日上午,莆田市公安局组织召开2023年全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暨宣传月活动工作会议,全力推动全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在为期一个月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宣传:
01、安全防范宣传
深入“三电”、输油气企业及线路沿线、城乡结合部、施工区域开展宣传,切实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和能力。
02、打击整治宣传
集中宣传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等典型案件,以案析理、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03、法制教育宣传
大力宣传有关“三电”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通过开展专题宣传、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三电”设施保护等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三电”等工作格局。
宣传标语
1、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参与、人人共享。
3、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4、发现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5、光缆传千里,信息传万家,保护通信光缆,人人有责!
6、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和盗窃破坏!
7、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8、保护电力电信播电视设施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9、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平安莆田。
10、斩断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黑手”,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科普篇
案例篇
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莆田警方在线 编辑: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