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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作日报收集编辑:焦作日报
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签订离婚协议。有时,协议会约定子女随某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随着实际生活水平的不断变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能否再次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呢?来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甲、刘某乙两姐妹系胡某与被告人刘某的女儿。
2017年7月7日,刘某与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胡某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但随着两个孩子年龄增长,以及物价、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的增加,刘某所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两个孩子的正常生活。且刘某甲患有眼部疾病,需要持续治疗。故两个孩子将父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离婚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已经进行了约定,自己也全部履行了义务,反倒是胡某总是阻止自己探视孩子,故不愿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未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胡某与刘某虽已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消费有所增加,加上刘某甲长年患病,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故依法判决刘某每月支付两名原告抚养费各7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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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灿
校 对:王莹
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