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梁传松
通讯员 赵思民
湖北鄂州一男子方某在大冶一工地施工时,不慎从建筑工地9米高台意外坠楼,导致全身22处骨折,同时心脏、双肺等器官遭受重创。命悬一线之时,方某被送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历经心脏、胸科、骨科等各类手术近10次(点击查看极目新闻报道)。花费130余万元的治疗费、闯过“生死劫”后,施工方却不再出钱治疗,导致方某一家人陷入窘境。律师表示,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先行给付。
男子施工坠楼摔成重伤
去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在黄石市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坠楼事故: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方某从9米高台坠楼,落地后意识全无、昏迷不醒。紧急送往当地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方某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呼之不应、心跳微弱,有失血性休克的表现。全身CT扫描报告显示:左侧气液胸、左侧多发肺挫伤、右肺上叶尖段肺大疱,左侧多根肋骨、胸骨体、右侧肩胛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全身骨折部位居然多达22处。
当晚,由于当地医院条件有限,方某被送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经过多次手术,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从今年1月底开始,施工单位就没有支付医疗费了。”2月20日,方某的父亲方学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施工方是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石市政集团”),业主方是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融通高科”),其儿子方某刚在该工地施工仅3天左右,便发生了坠楼事故。记者查到,该项目是系融通高科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厂房。
“如果不是出了意外,这个月准备结婚的,现在一家人都为医疗费发愁。”方学珍说,其儿子方某今年30岁,一直跟随其女婿陈某一起在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出事前,方某在本地谈了一个女朋友,双方家庭已商议好,计划在今年2月为两个孩子举行婚礼。
“女婿和黄石市政集团一项目经理很熟悉,是对方让去施工的。”方学珍称,因为都是熟人,在对方提出施工要求后,并没有签订合同,其女婿便带着儿子方某一起去融通高科项目部的一处楼顶施工。出事那天,由于楼顶预留有一个1平方米左右的孔洞,其儿子不慎从孔洞中掉了下去,摔到了二楼地面上。
目前,该孔洞被铁板盖住
承诺的医疗费难以兑现
“事故发生后,黄石市政集团不给医疗费,我们多次去工地讨要,先后共支付了108万元。”方学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后他得知,前两天施工时,楼顶的孔洞有临时的护栏围着,但发生事故那天,护栏却被拆除了。他认为施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可在多次讨要医疗费时,对方却总是以各种借口不愿意支付。无奈之下,方学珍带着家人上工地阻止施工,要求支付“救命钱”后,发生事故的楼栋才可施工。后经大冶相关部门协调,黄石市政集团才陆续支付了100多万元的医疗费。
“我是农民,家里想尽了办法为孩子保命,现在一分钱都掏不出来了。”方学珍说,眼见儿子已脱离了生命危险,黄石市政集团却不愿意再出钱了。为了给儿子治疗,他四处筹了20多万元,借遍了亲朋好友,一家人陷入了窘境。他称,当初大冶市相关部门介入协调时,融通高科一名汪姓副总承诺,将督促黄石市政集团尽快支付拖欠医院的费用,如果对方不出钱,他们公司也会出钱治疗,并将方学珍垫付的20多万元一起还上。但到了1月份,方某脱离危险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时,两家单位却没人再兑现承诺了。
“我们已给了100多万元,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原因,我们也在等结果。”黄石市政集团总经理叶某介绍,当时还有一家公司在施工,对方将防护栏突然拆除了,才导致方某发生了坠楼事故。他认为那家施工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一家单位。
“如果大冶市里面有意见下来,是我们的责任,该我们出的钱一分不少。”叶某说。
“我们没有任何责任,签订施工合同时,都写得很清楚了的。”融通高科副总经理汪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他们没有责任,并表示自己也没有对方某家属作出任何的承诺。
“我们可以当面对质!”对于汪某的说法,方学珍并不认可。他表示,融通高科是一个准备上市的公司,作为公司的高管,竟出尔反尔。
记者查到,黄石市政集团,前身是黄石市政府于1956年创建的黄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2011年经深化改制后变更为“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战略发展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成立,2019年一期项目建成投产,2020年其产值突破1亿元,2021年二期项目投产,产值超过10亿元。
律师:施工方可先行垫付
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主任方贤根律师认为:方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后,再向大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黄石市政集团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对于确实必需医药费,凭医院出具材料,可以就医药费申请被申请人先行给付;赔偿数额,以仲裁委的裁判结果为准。
方贤根认为,因为方某受伤一事,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依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范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是无权限进行裁决式处理的。组织多方协商当然例外。
方某由小包工头聘请务工,黄石市市政集团本不是其用工人,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其应承担方某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
黄石市政集团承担方某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后,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向聘请方某的包工头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