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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记者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法官以“快立、快调、快结”三提速的方式审结了一起涉企案件,用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2013年,原告甲研究院与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基坑支护监测合同,约定甲研究院为乙公司的商住楼基坑及邻近建筑物进行变形监测。合同签订后,甲研究院依约履行完毕监测义务,并向乙公司提交了监测报告,乙公司予以签收。然而,乙公司仅向甲研究院支付了2万元监测费用,剩余11万余元一直未予支付。十年来,甲研究院多次向乙公司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乙公司均未支付,故甲研究院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监测费用11万余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万余元。乙公司对甲研究院主张的拖欠费用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故拒绝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官发现甲研究院曾通过口头、电话、现场催要等方式,多次向乙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双方就拖欠费用问题进行了沟通,且乙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拖欠服务费的本金,但不愿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显示,被告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也愿意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之规定,依法对原告主张的本金11万余元服务费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虽然造成了原告利息损失,但系原告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其损失扩大,其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在厘清法律关系后,法官次日就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高效化解了一起涉企纠纷,为原告挽回了损失。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