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醉酒驾车引发的悲剧!
男子赵某一晚之内与4名朋友
轮番在不同地方饮酒
后在驾车回家途中撞上巨石致车毁人亡
赵某妻子将4人告上法庭,索赔87万余元
共饮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本期以案说法告诉你答案!
2022年5月15日晚,赵某到友人钱某经营的餐厅吃饭,见到朋友孙某正在用餐,赵某受邀共同吃饭。钱某见两位友人齐聚自家餐厅,甚是开心,便取一瓶酒准备与友共饮。
餐后,赵某又受朋友李某的邀约开车到KTV唱歌,期间与李某一起饮下大量啤酒至深夜。当赵某走出KTV包间时,偶遇多年未谋面的同窗周某,周某盛情邀请赵某到烧烤摊共进宵夜,二人开怀畅饮至次日凌晨。后赵某驾车返家途中撞击巨石,致车毁人亡。
事后,赵某妻子报案给交警。在交警调查过程中,钱某与孙某均称因孙某身体有恙,钱某所取之酒并未饮用,三人仅以茶代酒烘托气氛。交警调取的视频因角度所限,仅显示钱某持酒杯饮下的事实,未见赵某孙某影像。李某、周某均认可与赵某共同饮酒的事实。
赵妻遂以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赵某驾车前与之共同饮酒,且未将赵某安全送回家致赵某死亡为由将四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818100元、丧葬费58979元共计87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钱某、孙某与赵某存在共同饮酒行为,并判决二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李某、周某各承担5%的责任。该案经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如何认定共同饮酒?
本案中,在钱某与孙某均否认不存在与赵某共同饮酒的情况下,法院将“钱某、孙某与赵某存在共饮酒”认定为法律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原因何在?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李亮律师表示,根据证据裁判主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根据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证据,在认定事实过程中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内容。
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时,就运用了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在卷视频资料中显示钱某端起酒杯饮用杯中液体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人们在一般的生活当中白酒杯是用来装酒的,白酒是透明液体,而钱某用酒杯喝下去的是透明液体,故该透明液体很大可能是白酒。从赵某后面在KTV、烧烤摊饮酒的事实可见,其有喜爱饮酒的习惯,加之钱某所称朋友相见甚欢,本身取酒准备对饮,所以在赵某与钱某吃饭过程中,很大可能性也是与之饮酒了。
根据最高法院上述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钱某、孙某与赵某存在共同饮酒的行为,此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名共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
据李亮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侵权编将过错作为一般的规则原则,钱某等四人在赵某饮酒后驾车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共同饮酒者应预见到酒后不能驾驶车辆,四人明知赵某饮酒后,仍不劝阻赵某驾车,未采取安全措施护送赵某回家,四人具有过错。饮酒行为与赵某驾车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该四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其中钱某孙某共同与赵某饮酒,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李某、周某分别与赵某饮酒,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故此,人民法院判决由钱某孙某共同承担5%的责任,李某、周某各承担5%的责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共同饮酒人有照顾醉酒者的义务
李亮提醒,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甚至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给该饮酒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共同饮酒人应当对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亮强调,共同饮酒者之间的提醒、劝阻、护送等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未尽上述义务将成为法律判决承担责任的相关依据。
此外,强制性劝酒、压酒等行为,或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等行为,若造成损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