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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实施者事后删除评论算不算毁灭证据?

日期: 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可 见习记者 李智文/文

近期多起和网络暴力相关的案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前几天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的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还有38岁山东网红“管管”不堪网暴服毒自杀的案例。网络暴力已不是简单地发表观点、发泄情绪。这些触目惊心、令人心痛的案例告诉我们,网络暴力早已实打实地侵害着人们的精神健康,甚至生命。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实施者能被追究什么责任?近日,河南法制报法直播邀请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磊来到直播间,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究竟这些网络大V的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构成网络侵权?

孟磊:网络暴力的作用对象大部分是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暴力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有时甚至能超越肉体上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当事人的生活,甚至会间接导致当事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将网络暴力定义为通过网络媒介对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侵犯,并对他人带来身心上的损害的暴力行为。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相关的网络欺凌”,如一些学生把霸凌、殴打同学的视频上传到网上,进行广泛传播。

“与人肉搜索相关的网络暴力”,即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结合,锁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某个事件的准确信息,通过曝光他人隐私,引发社会群体道德审判,给被曝光者带来巨大压力,形同“暴力”。

“与侮辱、诽谤相关的网络暴力”,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他人,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恶意评论,引发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网络暴力形式,比如在微博、朋友圈、知乎、贴吧等社交平台上。

“与损害商业相关的网络暴力”,我国法律除了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也保护企业商誉。网络上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雇佣“网络水军”贬损、诋毁竞争对手,严重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这也是一种网络暴力。

“与歧视有关的网络暴力”,这里的歧视包括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职业歧视等,网暴者通过制造地域歧视、性别冲突,甚至发表仇恨性言论引发骂战,挑动群体冲突、族群矛盾。

随着网络暴力范围与暴力形式的不断扩大,网络暴力的受害人逐渐从确定的个体(如被人肉搜索者或被网络舆论讨伐的明星),开始向“抽象受害人”扩衍。抽象受害人不仅仅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还可能是一个群体或族群。

主持人:很多网友表示,对于受害者生命的丧失,侵权者或者说网络暴力实施者仅被追究民事责任,很虽然认为这样太轻了。那么能否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孟磊:如果网络暴力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了刑法制裁的边界,那么网络暴力实施者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其实很多网络暴力实施者,存在事后删评论、注销账号的行为。这些行为算不算毁灭证据,对判罚有影响吗?

孟磊: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要注意到刑法条文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说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毁灭、伪造自己的罪证,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里的期待可能性从通俗意义上讲就是,犯罪分子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去毁灭罪证,比如杀人后抛尸,贪污、挪用公款后伪造账目,毁灭证据跟其犯罪行为往往是相伴相生的,所以不对其毁灭罪证的行为单独定罪、加罪,而是直接对其本罪就行处罚。

不同于一般侵权,网络侵权的取证对象为电子证据,被侵权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取证的方式主要如下两种:第一种情况,当侵权信息尚未被删除时,可以通过公证对信息内容加以保存。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如果侵权信息被删除,侵权账号被注销。这时候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取读侵权行为人的电脑、手机信息,或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微博、微信、贴吧的运营商提供相关证据。

主持人:近年来,我们能感受到国家打击网络暴力的力度在不断加大。那么目前,我国都有哪些法律法规打击网络暴力?未来立法方向是什么?

孟磊:为了打击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解释的出台为打击网络暴力、遏制网络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未来我国关于打击网络暴力应该会进行专项立法,当前在《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或多或少均有涉及治理网络暴力的条款,也有前述若干司法解释的出台,但网络暴力是相对新生的社会问题,现有规则不足以完成治理任务,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系统应对。要用专项立法的方式堵上制度疏漏,完善打击网络暴力行为的司法体系,降低公民维权成本,加大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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