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多年,距离上一次修改已过去12年。如今,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机构改革后地方行政机构名称和职能也发生较大变化。5月3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该条例将再次修订完善,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三年内不得挖掘
修订草案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控占用城市道路 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
修订草案提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需求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市政设施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决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
不得填埋 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和恢复,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和占用(压)、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占用(压)、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填埋、占用(压)、挖掘方案,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护栏、井盖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产权单位恢复设施完好。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参与方式】5月27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
1.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页提交意见;
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3.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ych@163.com。
稿件来源:2023年5月4日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