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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的误区

日期: 来源:审计观察收集编辑:审计观察

1.党纪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指由支部形成决议而不是作出处分决定。

2.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应尊重和考虑,但不是必须认可。

3.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

4.实际到会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

5.会前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不能算成赞成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

6.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议。

7.对外出务工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

8.支部委员会决议不能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确无条件召开支部大会的,可提请县级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党章》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这是党章第四十二条对处分党员一般程序的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严格遵循。当前,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大会召开难、难召开问题日益突出,还有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程序存在模糊认识。下面以乡镇纪委查办的农村党员违纪案件为例,对实践中常见的误区予以澄清。

01

误区之一: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

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编者注:或以乡镇党委)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02

误区之二: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

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03

误区之三: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

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免不了还要被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还要丢面子,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或玩失踪使得所在支部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受审查党员不参加即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不好。对此,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受审查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但是否在支部大会进行申辩是受审查党员的权利,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对与受审查党员联系不上无法通知的,一般可不急于召开支部大会,但如案件急需处理的,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会上全面介绍受审查党员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的意见。需指出的是,受审查党员在违纪事实见面时,已向组织作了充分陈述和申辩,组织已记录在案,故受审查党员不参加支部大会,并未妨碍他的权利的行使。

04

误区之四:必须有2/3或4/5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大会。

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的参照党章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2/3以上;还有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4/5以上。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2/3甚至4/5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05

误区之五:支部大会召开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会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可与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现场表决的意见一样进行统计并确定表决结果。

实践中,因支部大会到会率低,有些地方认为除了在会上现场参加表决外,也可在会前通过当面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只要这些党员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也应与在现场表决一样进行统计,一并确定表决结果。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支部大会召开时,只有经过充分讨论,交流情况,统一思想,作出正确的决议才有保证。对会前通过当面或通讯方式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的意见的,应将他们的意见提供给与会党员参考,但在表决时,不能把他们的意见算成赞成或反对票,也不能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

《党章》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06

误区之六: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编者注:1990年规定为“实到会”,2020年修订)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的规定,认为在支部大会召开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可形成决议。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必须是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议。如某支部有党员28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开会时有16名正式党员和2名预备党员出席,如经表决有9名正式党员赞成,虽超过实际到会1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但仍形不成决议,只有在超过全部应到会26名正式党员的半数即13名正式党员以上赞成时方能形成决议。

07

误区之七:外出务工的党员必须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

实践中,有些地方外出务工党员较多,在通知他们参加支部大会时,可能还要支付差旅费、误工费,有的还要求乘坐飞机或高铁,特别是有时支部大会一次还形不成决议需再次召开,致使支部大会召开的成本很高,有的支部因经济上负担过重往往不能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这严重影响了支部作用的发挥。对此,根据党章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到会的外出务工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如某支部有党员38人,其中外出务工15人,召开支部大会时,外出务工的15人因故无法参加,另有2人因事请假,实际有21人到会,正常情况下应有到会的19人以上赞成方能形成决议。经表决有16人赞成,同时20人赞成对未到会的15名外出务工党员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并报经乡镇党委批准,则应到会党员为23人,16人赞成即已超过半数,可形成决议。

08

误区之八:支部大会难以召开时,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替代支部大会决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不管支部大会是什么意见,最终都要执行乡镇党委的决定,加之支部大会因各种原因很难召开,即不再召开支部大会,径行以支部委员会决议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对此,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未授权支部委员会决议可以替代支部大会决议;确无条件召开支部大会的,乡镇纪委可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提请上级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董芳,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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