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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日报讯(通讯员 何万涛)3月29日16时许,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大队民警在G30连霍高速3656公里路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豫A0**05号白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执勤点位前路段一路口时,突然急打方向,将车停在了大型车辆行车通道边缘,后排乘车人与驾驶人互换了位置。这一反常举动引起执勤民警警觉,对该车依法进行检查,对驾驶人依次询问。询问过程中,驾驶位的刘某与左后排座位的王某对刚刚换座一事矢口否认。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了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据王某交代,当天11时许,刘某驾车搭载王某、陈某、刘某某等一行4人由克拉玛依乌尔禾区出发前往河南老家。15时许行至五工台服务区后,因刘某表示身体较为疲惫,在明知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给了王某来驾驶。车辆行至3656公里路段时,因王某担心被民警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便将车停在路边,换有驾驶证的刘某继续开车,企图蒙骗过检。
最终,王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刘某因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无证驾驶危害大,以身“驶”法使不得。无论无证驾驶还是“有证交无证”都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证驾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明知他人无证,依旧将车交由其驾驶,更是放任危害和隐患的发生。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