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既然你不想和我谈恋爱,那就把我刚送你的黄金项链还给我吧。”
王女士:“这条项链不是初次见面礼吗?既然送给我就是我的了。”
网友奔现本是奔着美好爱情去的,但是奔现不成,“见面礼”应该归还吗?且听人民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吧。
网友奔现送黄金手链,恋爱不成索回遭拒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网友,两人在网上聊天多日,李先生想进一步发展,遂约王女士见面,王女士表示同意。2023年1月某日,两人正式见面,李先生对王女士一见倾心,带王女士到某商场黄金首饰专柜,购买价值15000元的手链一条,当场帮王女士佩戴上。王女士认为这是见面礼,没有推辞就戴上了。后两人在周边游玩了一天,游玩结束后,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并没有要做自己女朋友的意思,便让其归还手链,遭到王女士的拒绝。李先生遂选择报警,大鹏办事处派出所出警后认为此次事件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建议两人先进行调解,随后两人接受了大鹏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该派出所调解室的调解,调解员张海燕对两人进行调解。
双方各执一词,赠与行为如何定性?
李先生:“现在奔现不都是奔着谈恋爱去的吗,王女士答应跟我见面,我以为她有意与我谈恋爱,为表示重视我才买手链送给她的,要不然怎么可能第一次见面就送这么贵重的礼物!”
王女士:“李先生是主动带我购买手链,送我的时候并没有表示让我做他女朋友,我以为是见面礼,是朋友之间的情谊。我现在是手链的所有者,没有义务还给他。”
针对双方均毫不让步的情况,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给予分析评判:李先生与王女士相识于网络,经过一段时间网上交流,才有了后面的线下见面、商场购物和游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世俗价值观来看,李先生购买手链赠与王女士,这种赠与行为是有前提,即赠与附义务的,条件就是希望与王女士继续交往,但王女士并没有这方面的打算,故王女士应该归还手链。而李先生在赠送手链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赠与义务内容,导致双方产生误解。经调解员的分析和劝说,李先生表示王女士如归还手链,自己则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但当王女士听到补偿金额时,表示不满意所补偿的金额并拒绝归还手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随后,调解员调整调解的策略,决定采用“一对一”的调解方式进行劝导王女士,王女士表示自己有被人愚弄的感觉,希望李先生能补偿自己一万元,以此结束此事。但调解员指出愚弄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若想要得到李先生的补偿,需要证明对方因为此次事件对自己造成的实质性伤害,比如身体上受到暴力对待、精神上受到刺激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等,如果无法证明,李先生可以拒绝赔偿。
双方各退一步,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调解员又从情理上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如果不能做情侣以后也可以做朋友,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倘若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后续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有可能与自己期待的结果相差甚远,最终导致得不偿失。
在调解员耐心的解释、沟通下,最终李先生补偿王女士5000元,王女士将手链返还给李先生,两人握手言和。
文/图:司新宣、人参处
通讯员:陈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