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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录音笔内容公布,更多细节披露

日期: 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某宇事件调查情况。

发布会通报,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踪。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各方力量,持续开展调查搜寻工作。2023年1月28日,胡某宇尸体被发现。在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现场指导下,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一、尸体发现情况

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某粮库职工电话报警称,在粮库院内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衣着与2022年10月14日致远中学学生胡某宇失踪时衣着一致。随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邀请家属代表及其委托律师全程见证。1月29日,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

二、现场勘查情况

尸体发现地位于铅山县河口镇金鸡山区域的某粮库院内,粮库占地面积92亩,内有仓库、宿舍等建筑20栋,建筑物占地8000余平方米,四周用红石砌成围墙,高度约5米。围墙外侧平整,内侧形成阶梯状。中心现场位于粮库院内北部洼地竹树杂林中,洼地高低落差约6.3米,竹树杂林呈不规则狭长条形,面积约9300平方米。中心现场北面是东西走向的围墙,紧靠围墙外有一渣土堆,渣土堆高度低于围墙约1.5米,渣土堆与围墙间有两棵树木,树木高于围墙。围墙内侧墙体上生长一棵向内斜生的树木,树干直径约11厘米,胡某宇尸体缢吊于该树树干凸起处,悬挂点距离地面4.5米,与围墙顶端垂直距离0.61米。尸体上身穿黑白相间的连帽运动服,前后反穿,下身穿黑色运动长裤,双脚穿深色袜子。尸体颈部缢索由两根白色鞋带相接而成。尸体足尖自然下垂,距地面1.47米,尸体下方地面发现两只白色回力牌高帮帆布鞋,鞋上均无鞋带且落有较多枯叶。左鞋内侧鞋尖部、鞋底跟部粘有绿色苔藓,右鞋内侧鞋尖部有苔藓擦痕,鞋底部粘有大面积绿色苔藓。经检验鉴定,与围墙内侧生长的苔藓一致。在靠近尸体头部的围墙内侧红石凸出部位,发现黑色录音笔一支。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

三、尸体检验情况

胡某宇尸体高度腐败,大部分皮肤皮革样化,头皮未见出血;全身骨骼完整,颅骨、脊椎及胸肋骨均未见骨折,部分牙齿因牙龈腐败脱落于现场,牙槽骨未见破损;胸腔、腹腔未见出血,各脏器在位无缺失,但均腐败,睾丸未见损伤;经毒物检验,胃组织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的农药、鼠药、安眠镇静类成分。缢索为活套,绕颈形成闭环,颈部残存皮肤皮革样化,可见条形索沟一条,索沟边缘软组织见出血,出血部位与死者缢吊体位相吻合,符合生前缢索压迫形成。胃内空虚,推断死亡时间距末次餐后4小时以上;根据尸体腐败程度,结合当地环境及气候条件,胡某宇尸体符合长期暴露在室外空间的各种特征。

四、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

经心理专家访谈、分析,结合胡某宇失踪前行为,认为胡某宇性格内向温和、孤独,在意他人看法,少与人做深入的思想情感沟通,情感支持缺失,缺少情绪宣泄渠道,常有避世想法,具有随时随地在书本上记录自己情绪、想法的习惯。2022年9月到致远中学就读后,因学习成绩不佳造成心理落差,加之人际关系、青春期冲动带来的压力,造成了胡某宇失踪前心理状态失衡,表现为入睡困难、早醒、醒后难以再入睡等睡眠问题,存在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存在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感、无意义感等情绪问题,进食出现异常,有明确的厌世表现和轻生倾向。

五、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

经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录音笔内音频文件进行恢复,与胡某宇生前留存的语音进行声纹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在现场提取封存的录音笔系胡某宇持有使用。通过对录音笔中的音频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录音内容不存在人为合成、篡改情况。2022年10月14日17时40分、23时08分胡某宇录制的两段音频清晰表达了自杀意愿。

答记者问

开展搜寻情况人民日报提问:胡某宇失踪以后,你们是如何开展搜寻的?

危岩:好的,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各位媒体朋友,首先,对于胡某宇同学的不幸离去,我们深感痛心。同时,向一直关心关注此事的广大群众、网友和媒体朋友表示诚挚感谢。接到胡某宇同学失踪的报警求助后,我们高度重视,全力搜寻。公安机关通过人像比对、调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了追踪排查,我们也组织发动了各级干部、护山守林员、志愿组织和广大群众,对胡某宇同学可能出现的区域展开了持续的、不间断的搜寻,但直到1月28日上午,仍没有发现胡某宇同学,这也反映了我们在搜寻工作中对部分重点区域,没有完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诚恳接受。在开展搜寻工作的同时,我们一直保持与家属沟通交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人文关怀,深入细致做好后续工作。我就回答这些。

胡满松:事件发生后,组织力量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区域进行搜索,涉及居民区、单位的进行走访、排查,还使用热成像无人机。

粮库与589亩公共山林临近,与致远中学直线距离266米,步行距离约400米,粮库92亩,围墙5米,内部主要区域监控,门卫24小时值守,有护院犬。开展4次搜寻,对粮库走访,全部建筑物进行搜寻,包括附近玻璃厂等。

录音笔内容公布

央视记者提问:公安机关如何确认事发现场提取的录音笔是胡某宇本人持有和使用的,内容有无合成和篡改,录音又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播放?

胡满松通报,胡某宇在使用录音笔时有多次录制、删除的操作行为,导致使用专业设备恢复以后存在部分的数据碎片,但录音内容未发现人为的合成剪辑。两段具有清晰自杀意愿的内容为,10月14号17时40分,胡某宇站在宿舍5楼阳台上试图跳楼犹豫未决,录音显示胡某宇说:“真站到这里反倒是有点紧张了,心脏在狂跳,说实话没有理由,只是觉得没意义,如果真跳下去了会怎样?不确定。跳下去了应该也没人发现,现在至少不会被发现,以后过了几天肯定还是会发现的,刚刚又不跳,哎,我真的是想跳,不想,我应该是不想。”

23时08分录音显示,胡某宇再次表达自杀意愿,“已经没有意义了,快零点了,干脆再等一下,直接去死吧,可以的,因为我今天已经有点不清楚了,现在我好想去死,感觉已经没有意义了。”

胡满松表示,鉴于胡某宇系自杀,这两段原始音频是否公开,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征求家属意见,家属明确表示可以适时公开,我们尊重家属的意愿,但是为保持未成年人的隐私,刚才音频内容我通报大家的部分属于摘录。

警方打击处理胡鑫宇事件造谣者

中新社记者提问:胡某宇事件发生后,网上众说纷纭、真假难辨,出现了“熊猫血”“尸体双脚平行地面”“发现地不是第一现场,尸体是后挂到树林中”等各类说法,对此公安机关是什么态度?

胡满松:在胡某宇失踪事件发生后,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例如,传播较广的胡某宇系“熊猫血”问题,经检验,胡某宇是O型血,不是网传的RH阴性血;关于胡某宇尸体“双脚平行地面”问题,经现场勘查,胡某宇双脚自然下垂;关于“发现地不是第一现场,尸体是后挂到树林中”问题,经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目前,公安机关已梳理掌握网上杜撰虚假事实、制作虚假场景、炮制虚假录音、拼接监控视频、假冒事件当事人等五大类共计120余种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给当事人家属带来巨大伤害,干扰公安机关正常调查和搜寻工作,同时误导公众认知,向公众传递不良价值观,挑唆对立、引发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陈某贵为博眼球、引流量,假冒“光头”老师,拍摄威胁家属私了的视频上传网络,影响极其恶劣,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又如,栗某珺、栗某臣父子为吸粉引流,发布视频杜撰因其为胡某宇事件发声,家人遭威胁、亲属失踪的虚假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再如,陈某红为其营销账号吸引流量,转发“后山发现带血被子”“胡某宇被老师杀死”等谣言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那些在网络上制造谣言、传播谣言,是否违法?如何界定?

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散布谣言的行为,一般处最低五日、最高十日的拘留,并处最高五百元的罚款。

如果散布谣言的行为构成犯罪,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最低三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的界定:是否达到扰乱公共执行的程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91条规定,散布虚假消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多看点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私立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在校内失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1月7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未发现胡鑫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综合现有信息指向胡鑫宇系自行离校,目前正在全力查找中。2023年1月29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报,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1月29日,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鑫宇。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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