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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茁
田某为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毕业当年的3月,田某到某传媒公司应聘购物网站美工一职。田某毕业时,与某传媒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当年11月,某传媒公司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田某提出离职,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3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程序后,田某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某传媒公司辩称,田某到公司工作时,尚未毕业,属于实习性质,田某于10月末向公司出具毕业证后,公司立即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存在过错。
虽然田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时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但其大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且法律法规并不限制学生身份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从田某进入公司之始,就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每月固定金额发放劳动报酬且田某的工作内容为某传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田某到某传媒公司时已即将毕业,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在当年3月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故人民法院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又逢毕业季,相信很多毕业生在毕业前就已经步入社会。如果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那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法官要提醒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三方就业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完成接收后,三方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大学生们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企业应及时与新入职的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