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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叫停“株连”,那“罪犯子女不能考公”该取消吗?有人争论:要看犯的是什么罪

日期: 来源:解放日报收集编辑:解放日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这份一年一度的“法规体检”报告中,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规定违规,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株连”做法叫好的同时,与之性质相似的“罪犯子女不得考公”问题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讨论:

这种限制是否也属于“株连”,应不应该取消?

支持取消:限制罪犯子女资格也是“株连”

除受到法院判决的相应刑罚外,有犯罪记录者,包括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在内,往往还要遭受许多非刑事制裁措施,这在法律上叫作“犯罪附随后果”。罪犯子女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兵、不能考教师资格证等公众比较熟知的政策,都属于犯罪附随后果的一部分。

近年来,不断有声音呼吁取消或调整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公开建议,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支持取消限制的法律界人士观点基本一致,最核心的一个原因是认为该行为本质上就是“株连”,违背了我国宪法,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另外一个相对重要的原因,则与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2022这5年间,每年超过8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即当前我国大多数犯罪其实都属于轻罪,公众熟悉的危险驾驶罪、帮信罪占了相当大比例。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和法院的判决不同,对罪犯子女的资格限制没有结束期限,一旦形成就将伴随其一生,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指出,当前许多行为人因犯轻微罪行受到的刑事处罚并不算重,但其被定罪之后随之而来的附随后果远重于刑罚本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倒挂”,应该严格限制终身存续型犯罪附随后果,杜绝株连型犯罪附随后果。

争论:适当限制仍有必要不宜完全取消

有支持的声音,也有反对的声音。反对取消限制的学者和公众大多从犯罪预防、职业利益和犯罪成本3个角度展开,认为当前对罪犯子女进行考公资格限制仍有必要。

具体而言,反对者认为,对罪犯子女进行资格限制对潜在犯罪分子有威慑效应,可以抑制犯罪动机,实现犯罪预防功能。此外,某些特定的、特殊的职业不适合罪犯子女从事,设置一定的任职资格标准,并在任职时通过政治思想方面的审查,尽可能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还有就是很多犯罪人和家庭成员、亲属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后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从中获利了,自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罪不及子女的前提是利不及子女”。

不过,不论是支持取消还是反对取消,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学者认为,当前实行的罪犯子女资格限制政策存在较大问题,应尽快调整完善。

这是因为社会上广为流传对罪犯子女的资格限制,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廖天虎研究发现,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罪犯子女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社会上流传的“不能考公”,实际散见于党内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甚至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定的招聘文件中。

此外,当前各项限制政策中,对犯罪类型、后果等大多没有进行详细区分,而是“一刀切”限制。比如,有的国家机关在向社会招聘时,要求“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曾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不得报考”。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假如有父母因家庭暴力把孩子打成轻伤被判刑,那么孩子长大后就不能报考。

因此,廖天虎建议,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明确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同时参照域外经验,制定《犯罪附随后果清单》。“犯罪附随后果清单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规范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犯罪附随后果,避免有些地方恣意适用限制政策。”廖天虎说,将犯罪附随后果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可供案件当事人查阅,也为其遭遇误判时提供了救济途径,可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建议:探索推广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制度

在讨论是否应该取消“罪犯子女不得考公”等犯罪附随后果,除了因为法理上存在争议,还因为它对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过大。尽管当前有种舆论认为,罪犯就是罪犯,不值得同情。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前几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记者遇到了一位刑满释放的杀人犯。她本是一位温和的家庭妇女,在一次遭受家暴时,失手杀死了正在施暴的丈夫。在狱中,她表现良好,得以减刑。然而,在回归社会的途中,她却处处碰壁。不是因为工作能力,而是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每当这时,她都只能编个理由,落荒而逃。

她的遭遇并非个案。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过疑问。帮信罪2015年入刑,但在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案件数量很少,知晓度很低。最初的一批帮信罪被告人中,有不少是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懵懵懂懂中触犯了法律。“他们和他们还未出世的孩子因此背上如此严重的后果,真的合适吗?”

即使国家层面取消了对罪犯及其子女的从业资格限制,也难以完全禁止用人单位的歧视。南京法院的一位法官曾撰文指出,这种无形的“标签效应”给刑满释放人员带来了现实压迫或人格歧视,增加了他们回归和融入社会的难度,甚至会成为他们再次犯罪的诱因。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探索推广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制度,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国就在该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廖天虎看来,不只是未成年罪犯,成年罪犯同样也需要挽救,这也符合我国一贯的教育改造观念。“当前可以先建立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廖天虎说,封存不等于消灭记录,而是让其处于保密状态,不让社会知晓。如果其再次犯罪,则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解封,依法将前科劣迹作为是否要加重处罚的参考依据。

理越辩越明。最终形成共识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各方能在社会各个公共平台上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本身就是一件具有正向意义的事情,相信它对促进社会法治、道德的完善构建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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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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