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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被提起的问题,苏州法院通过一件件鲜活有温度的裁判案例作出了“司法解读”。1月18日,苏州法院互联网司法新闻发布会举行,公布了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了互联网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近年来,苏州法院以“线上审理”促“线上治理”,在保障创新、促进共享,助力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道路上,贡献出苏式司法智慧。
01
保障创新 促进共享
贡献苏州司法智慧
出门乘坐网约车,网购商品送上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互联网化”。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等领域,涉及平台经济、直播带货、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不难看出,每一件案例都是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衍生问题的一次“司法回应”。
正如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副教授沈建所言,“尤其是疫情期间,互联网平台经济在保障民生、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实现‘弯道超车’等方面‘功不可没’,需要保护创新、促进共享,将其纳入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百度公司与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便是一件典型性案例。
“万词霸屏”是指口碑营销公司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不当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的行为。
闪速推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的收录和排序规则漏洞,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广告页面,并将广告网页挂接在其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中,使其客户的推广广告能占据相关关键词检索结果的首页,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
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闪速推公司赔偿损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是搜索引擎的基本功能,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推广模式恶意干扰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自然排名,导致检索结果与用户信息需求匹配程度受不当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百度公司、网络用户、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以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闪速推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5万余元。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该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以及搜索引擎领域商业道德的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
根据公开报道,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和《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9.8%。如今,数字经济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
在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鹏介绍,借助技术工具,在涉互联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形式更多样、变化更快、手段也更为隐蔽。
以“万词霸屏”案为例,张鹏表示,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对于打着技术中立旗帜,行网络黑灰产之实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有利于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近年来,苏州法院4个“国字号”专业法庭先后成立、协调联动,在每一件涉互联网案件的审理中“制定标尺、明确边界、促进治理”,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探索出了具有示范价值的裁判经验。
一个典型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治理面临日新月异的形势和挑战,而治理规则的形成,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而苏州法院从一个个鲜活的个案处理上总结规律性法则,直面网络空间治理的痛点和难点,探索治理经验,为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贡献了苏州司法智慧。”张鹏表示。
02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助力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加快迭代,“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成为了全社会的一致共识。如何保护互联网环境下各类合法权益,成为了一道司法必答题。
在“蒋某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案”中,曹某曾多次在某门户网站发布贴文,内容涉及蒋某的个人隐私且使用具有引导性、侮辱性的语言,蒋某的照片、姓名、工作单位和车牌号亦被公布,相关贴文点击量达到数十万次。
于是,蒋某将曹某诉至法院,申请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请求法院责令曹某停止实施相关可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
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后裁判,认定曹某的行为侵犯了蒋某名誉权,判令其删除相关贴文并赔偿蒋某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万余元。同时,法院向相关网站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网站协助执行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网站亦予以配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鹏表示,财产权通过司法救济尚有可能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但名誉等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则很难恢复原状。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这一特点更加显著。
本案中,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并要求相关网站予以协助,有效防止了原告名誉被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苏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呈上升态势。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20年至2022年,该院共受理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互联网借款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等涉互联网案件2203件。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是该院涉互联网案件的主要类型,三年来分别受理198件、456件、567件,共计1221件,占比55%。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海兰介绍,此类纠纷涉及的权利类型主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成为网络侵权重灾区。该类案件起诉主体较为集中,被诉侵权行为以复制性侵权为主,类型化、同质化程度较高,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征。
“依法严惩网络诽谤、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让群众安享互联网发展成果。”朱海兰表示。
张鹏解释,在互联网空间中,虚拟身份和网络行为使平台上的真假信息很难被有效识别。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存在监管真空。
尤其对于占据信息优势多、公共产品属性强的平台,在平台治理中需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需要加强司法威慑力,综合利用法律和多元化的手段,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让健康的网络文化始终充盈网络空间。”张鹏表示。
03
“线上审理”促“线上治理”
“苏州方案”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在家里也能够开庭,不用来回奔波,很方便。”
就在近日,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涉互联网案件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进行网上开庭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在自己家中就实现了远程开庭。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段先生感慨地说道。
从立案、调解、审理再到执行等全部诉讼流程实现线上办理,如今这已经是苏州开展“智慧法院”建设以来各级法院的“标配”。这是互联网与法治的深度融合,也为涉互联网案件的高效审理做好了铺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鹏表示,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矛盾纠纷发生在网上,涉互联网案件的证据形成、保存也在网上。而互联网平台总部与诉讼纠纷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更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打官司的舟车劳顿。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时,会同步暴露出相关的问题,产生诸多纠纷和诉讼,这些案件的高效审理,形成示范,更能够及时地为监管机制的出台提供重要参考。”张鹏解释。
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实现了约70%的案件在线办理,创新构建的异步审判、电子审务督察等互联网司法工作机制,在全国、全省推广。
其中,该院创建的异步质证机制打破了诉讼活动时空限制,当事人可在指定期限内,灵活选择时间在线上传电子化诉讼材料,也可以错时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在多轮次对话、交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诉讼参与各方无须同时在线,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参与时间,法官也可以不再受排期的限制。
从使用的效果来看,异步质证等互联网审理机制大大提升了该院的审判质效,压缩了办案周期,用互联网手段为正义提速。2022年,该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5.06天,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5%。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万江介绍,下一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做互联网司法规则的“探路者”,推进互联网审判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化复合型互联网审判人才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做互联网社会治理的‘防火墙’,建立健全互联网裁判规则体系,以司法裁判为互联网空间定标尺、明边界,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吴万江表示。
近年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全国率先构建了庭审语音智能转写、文书制作左看右写、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数据工场集中编目等平台,覆盖立案、审判、庭审、送达、执行的办案全场景。
目前,苏州全市法院建成了以“卷宗生成+在线办案+智能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及无纸化办案“千灯方案”,苏州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4次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相关做法在2022年获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
今年以来,苏州法院着力打造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司法“苏州方案”,通过优化升级“融诉服”平台,加快推进“云法庭”系统,完善“数智审”模式,夯实互联网司法应用根基。
同时,大力加强电子诉讼应用推广,以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和邮政网点为重点,通过建立“律所云驿、街镇云驿、邮政云驿”三个云驿站,进一步延伸互联网司法触角,完善了互联网司法线下支撑网络。
下一步,苏州法院将以打造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司法“苏州方案”为抓手,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水平,积极参与涉互联网案件的司法规则构建,促进筑牢网络空间治理法治之基,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发展,以高质量互联网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