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四川5月10日电 5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去年11月宜宾一对父子被群殴时还手,被警方认定为互殴,遭遇罚款500元与行拘10日,父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据悉,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顾:
挪车发生口角引发群殴
父子俩被拘10日罚500元
2022年1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来自成都的水果商周登建、周世淅父子俩因挪车问题与陈某、章某等3人发生口角,3人结伙对周氏父子俩进行殴打,父子2人还击,最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水果市场的监控视频全程记录了双方斗殴的过程。
发生斗殴现场的视频截图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今年2月5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1月26日09时许,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4号门门口,周登建、周世淅父子与案外人陈某、章某、刘某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陈某等3人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周世淅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周登建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罚。
警方对周世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事后,周氏父子对于翠屏警方对两人分别作出的行政拘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翠屏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庭审辩论:
警方认为父子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
父子认为是遭殴打后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
庭审中,翠屏公安分局提出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确认了陈某3人先动手进行了殴打,但周氏父子存在积极还击的情况,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认定作出的行拘10天、罚款500元处罚裁量适当,请法院驳回周氏父子请求。
然而,周氏父子并不认同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世淅表示,警方的处罚决定中也作出了认定,是陈某等3人先结伙对自己和父亲进行了殴打,自己一方只是防卫,“我们也都受了伤害,还住院进行了多天治疗。”周世淅说,自己的行为是对陈某等3人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我们是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没有想去打他们。”
对于周氏父子提出的两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说法,翠屏公安分局答辩认为,该案是周登建父子与陈某等人因挪车的口角纠纷引发,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同时,周世淅在遭到章某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建也加入其中,父子2人与对方3人扭打在一起,在3人相互扭打后倒地,5人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警方在答辩材料中还披露,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周登建、周世淅父子的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周登建在互殴行为一度停止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周世淅加入,造成了冲突的再度升级。
对周氏父子认为处罚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警方表示,由于互殴的双方均为水果市场从业人员,案件也因偶发的矛盾纠纷而引起,本着矛盾化解、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询问了周氏父子一方是否愿意调解,在周登建明确拒绝后才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在案件量裁上考虑到陈某一方先实施殴打行为,人数上3人多于周登建父子2人占据优势,且造成周世淅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陈某3人处以较之周登建父子更重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秦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