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枝叶总关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成功调解一起二审自诉案件,运用法律智慧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二庭审理的一起自诉侵占罪二审案件,自诉人郑某与被告人林某某合作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郑某出资购买承兑汇票,由林某某向商业银行贴现,贴现得款扣除成本后的盈利二人平分。双方照此模式合作了几十笔,但在最后一次合作时,林某某在贴现得款193万余元后,便将钱款转移和偿还个人债务,同时将郑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整个人就此失联。为了追回损失,郑某用尽各种办法,甚至还向林某某住处泼油漆、写大字,上其父母家催债。多次讨要无果后他选择了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二人的合作模式是长期的、固定的,郑某不存在被诈骗的情形,林某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为由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林某某将本该返还给自己的贴现款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侵占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二人系合作关系而非委托保管关系,贴现款不属于保管物,一审认定其构成侵占罪定性错误,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对其判处刑罚;而郑某则认为林某某系将其委托保管的贴现款擅自处分,拒不返还,属于侵占行为,建议二审维持原判。面对这个刑民交叉案件,办案法官陷入两难,如果维持原判,林某某将面临三年的牢狱生涯,这会给他的一生甚至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如果认定系民事纠纷而改判无罪,那被害人追回损失可能变得困难。看似一起小案,处理不好可能造成“各方皆输”结果。
刑二庭依托“刑稳志远”党建品牌,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深入研讨,指导办案法官摒弃简单就案办案思路,把解决问题作为首要目标开展调解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背对背”地进行调解,将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不断整合、靠拢,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指控,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目前,双方已在法院见证下,阶段性履行调解协议。郑某说,“感谢法院人性化办案,让四年维权无果的他顺利拿到了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