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立体车库的出现,缓解了停车难状况。如果车主在立体车库停车时未按规定操作,致使他人车辆受损,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今年4月,西工区某小区居民万某驾车回到小区,将车停在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立体车库车位上。不料,万某在打开车门时发生了意外:同在车库的居民李某,因背对万某车辆且未察觉到后方情况,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致使万某的车门被卡并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万某在第一时间报警,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万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万某的起诉,李某辩称,物业公司是立体车库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对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应当确保立体车库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够自行启动,万某的车辆在自己后方,属于视野盲区,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万某和李某均未按照立体车库操作流程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曾试图制止李某,但没有成功。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未观察四周,也未确定周围车位是否有人停取车辆,直接刷卡停车,其贸然操作停车设备致使他人车辆受损,应认定李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负有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与检查的义务,在案涉停车设备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亦未对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因此,李某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和40%。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万某损失9156元,物业公司赔偿万某损失6104元。
“机械式立体车库智能化停车服务,现在已经渐渐成为城市停车的主流趋势,不少小区和单位也建设了立体车库,在缓解城市停车压力的同时,相关安全隐患问题也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停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和车位上下是否通畅安全,及时排除障碍物;物业公司应当安排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专人操作,同时对立体车库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莹莹
来源: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