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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收集编辑:山东法制报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原告张某因儿子急需用钱,前往银行通过ATM机转账,因年龄较大操作失误将15000元误转给被告王某。在发现转错账后,原告张某立即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后被告王某口头答应退还钱款,但实际并未退还。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仍未退还,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退还15000元。
法院审理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疏忽大意向被告王某转款15000元,被告王某收款并无法律依据,其拒绝退还该款项,造成原告张某的利益损失,符合不当得利,原告张某有权请求得利人即被告王某返还15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5000元返还给原告张某。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情形。转错账后,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要求收款人返还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孳息,若收款人恶意占有使用他人款项拒不返还,汇款人应及时收集转账的相关凭证,并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