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套路多,转账须谨慎。日前,瑞安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财务人员被设局诈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化名)赔偿原告公司3万元。
2021年6月7日,被告徐某入职原告大树公司(化名),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
2022年1月12日,徐某在工作时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税务稽查局专员的电话,而后就被“公司领导”拉进了一个名为“大树公司”的QQ群。
进群后,徐某通过QQ昵称,发现群成员均为公司领导,而且“老板”上来就问“今天有税务稽查局专员联系你了吗?他们领导和我说下周过来检查”,徐某便没有起疑。
“老板”在QQ群内交代徐某准备好税务稽查备查材料,后开始向另外一位“公司领导”询问项目进展情况,并发来付款信息,以“相关手续后补不要耽误签约”为由要求徐某立即转账。徐某未核实QQ群中“老板”身份,未经审批,从原告公司账户向他人转账72.5万元。
出差的老板收到转账信息后,当即联系徐某,制止其继续付款。徐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
经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追回款项37万余元。
2022年4月,原告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相关条款为由,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后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被告徐某作为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涉及公司款项往来时,应当审慎履职,避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涉案诈骗行为发生时,被告已入职原告公司半年有余。期间,原告老板陈某从未通过QQ聊天方式与被告交接过工作事宜,被告却在接到自称“陈某”的陌生QQ号码指示后,既未对身份进行核实,又未对资金转账进行确认,最终导致原告大额资金被诈骗。由此,足以认定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此前遭遇过类似诈骗,仍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款项支出审批手续过于简单,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从权责统一、公平合理的角度考察,亦不应当在履职中承担过大的风险。
综上,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大树公司3万元。
通讯员:雷杰飞
记者:黄君君
编辑:蔡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