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等介绍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解读相关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南日报记者:
房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机构又有哪些具体要求?
殷涛:房屋安全鉴定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流程和手段,也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办法》的第三章专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形、鉴定机构资格要求、从业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鉴定情形方面,《办法》明确了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三类情形。一是,在房屋达到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房屋用途,房屋主体结构有下沉、裂缝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是,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三是,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也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鉴定机构资格要求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鉴定机构必须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在鉴定机构从业规范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要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对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房屋,鉴定机构还需将鉴定报告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便于这些部门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消除隐患。
在鉴定机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该如何处置,《办法》是怎么规定的?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王润晓:通过排查、鉴定发现的隐患,只有及时治理了才能确保房屋安全。如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那么小隐患就会拖成大隐患,甚至酿成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办法》分别对房屋隐患治理责任、政府督促解危、紧急处置、临时过渡和治理计划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隐患治理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给出的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需要加固处理时,加固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二是明确了督促解危责任。《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跟踪、督促、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是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当房屋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明确了治理保障措施。一方面,在隐患治理期间,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是居民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另一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分类推进实施。
大众网记者:
请介绍一下《办法》法律责任部分的特点?
宫钊: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房屋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立法本身的应有之义。《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擅自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行为,《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制度创新原则,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和安全第一原则,对虚假鉴定报告严管重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