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逐渐转暖
有些人喝点儿酒
头脑就发热
把握不住自己言行
终将犯下大错
这不,今天案件的主人公
醉酒后竟持刀伤人
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4日17时左右,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某村附近,与正在行驶的周某、岳某因超车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对周某进行辱骂后下车持刀欲向周某腹部捅去,周某用手挡住,导致左手及手臂被砍伤。
与李某同行的郑某见状赶紧下车劝李某不要胡来,李某趁机驾车逃跑。当天18时,李某在某驴肉馆被抓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
检察官说法
李某酒后因与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借酒滋事持械殴打周某,致周某左拇长伸肌腱部分断裂、左拇短伸肌腱断裂,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持械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发当天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其驾驶途径路段车辆往来频繁,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李某已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和运动器官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此外,饮酒可使视力受损,视相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变窄,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另外,酒后切莫太冲动,遇事要冷静,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切莫因冲动酿成惨痛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