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为加强新时代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知识和民兵工作政策,寒亭区人民武装部汇总梳理了民兵工作常识,供各街道(发展中心)民兵和社会各界学习。
什么是民兵
《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民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民兵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民兵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在政治上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参加军事训练的身体素质。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当地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相关权益和保障
(一)免费参加体检。按照兵员征集体检标准组织内科、血压、血常规、心电图等项目检查。
(二)发放参训执勤补助。凡是经军事机关和政府共同批准参加军事训练、比武考核、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等活动的基干民兵,参照训练补助标准发放履职补助,免费保障食宿。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被编为基干民兵的,在参加上述活动期间既可领取参训执勤补助,同时原单位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三)保险保障。基干民兵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前由负责的军事机关结合任务特点,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评残、抚恤、丧葬等优待政策。
(四)表彰先进典型。给予参加民兵比武竞赛并取得名次的,训练与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精神与物质奖励,年底对优秀民兵进行表彰奖励,向地方党委政府推荐优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且军事训练成绩优秀人员可聘请为民兵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