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黄军 段雨瑶 习召成
庭审现场
“四只野鸡赔两万,太不划算了,野生动物真的抓不得!”“野鸡、癞蛤蟆这些动物太常见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庭审现场,旁听村民议论纷纷。
7月17日至18日,由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当地牛庄乡牛庄村、采花乡长茂司村两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附近村民及当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护林员等近200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五峰检察院、五峰法院联合司法局、林业局、乡镇政府现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讲。
今年初,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便邀约谭某乙、罗某共同猎捕野生蟾蜍。今年3月7日至13日,三人在夜间以头灯照明的方式猎捕野生蟾蜍1658只,经鉴定系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大蟾蜍,价值100元/只。
“不要认为居住偏僻、在夜间行猎就没人知道,本案因村民怀疑有人盗窃其饲养的泥鳅、损坏鱼塘兜网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三名被告人担惊受怕,将所猎捕的14口袋野生蟾蜍转移至偏僻的山沟沟。”检察官庭审结束后以案释法,本案所猎捕的野生蟾蜍虽然常见但并不普通,其价值也远超过被告人3至5元一斤的协议价格。目前,野生蟾蜍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全部放生,嫌疑人最终一无所得,还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清晰明了的经济账、自由账,让旁听村民连连点头。
今年2月,黄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安装钢丝套索若干,猎捕到野鸡4只,其将野鸡带回家中去毛后存放冰箱以备食用。经鉴定,黄某某猎杀的4只野鸡,其中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勺鸡,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去年7月,黄某某为保护玉米不被野猪破坏,在自家土地附近的山林安装钢丝套索一个,捕猎到野猪一只,经去毛处理后供自己食用,并存放一只野猪腿在冰箱直至被查获。
“野猪、野鸡太常见、不值钱,猎杀了不会造成多大危害,为什么会被追究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责任?”检察官阐述了非法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定性区别及行为的严重性,释明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同时倡导革除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野猪现在可以随便捕了吧?”面对大量村民的疑问,检察官提醒五峰县是禁猎区、全年是禁猎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不能猎捕任何野生动物。今年6月30日,野猪虽然从国家“三有动物”名录中剔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仍然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相关规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黄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500元,并在本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两起案件还等待当地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