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周某在担任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发传单宣传、上培训课、以高息利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93万余元。经查,2021年3月至案发,周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收益用于买房还贷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对周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洗钱罪做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上游犯罪后,进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其掩饰、隐瞒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自洗钱罪,加大了对实施上游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