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任某和我签了还款协议,快四年了,他一分钱都没给!我想来想去,还是觉得他是个骗子!”2021年10月8日,蒋先生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撤销任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不起诉决定。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将蒋先生的控告申诉材料细细看了一遍,并调出原案卷宗,初步了解了相关情况。
“幽灵船舶”背后的骗局
2009年7月,任某在没有真实船舶的情形下,通过伪造手续,骗领了一份船舶证书,然后将这条“幽灵船舶”挂靠在蒋先生的公司名下,继而以这条“船舶”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并要求蒋先生帮着担保。蒋先生满以为已经有船作为抵押,担保没有风险,也就同意了。
2010年4月,银行发现任某用来抵押的“船舶”并不存在,就要求他提前还贷,因其无力全额履行,蒋先生代偿90.3万元。当年,任某陆续向蒋先生还款12万元,此后均以没钱为由不再还款。
2017年10月31日,任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移诉我院。任某辩解至今不能还债是因为自己经营不善,并且自己在农村老家有房子,已经与妻儿共同出具书面承诺,愿意将老家的房子用于抵债,如若拆迁,拆迁款也优先用于偿还蒋先生。为表诚意,任某还把房子的产权证明交给蒋先生保管。
检察官审查认为,任某有积极还钱的意思和行为,无法以房抵债的原因是农村住房不能自由转让,因此认定任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3月15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任某与蒋先生自愿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我院于当年4月4日对任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寻踪追迹发现端倪
多年不还款,那骗取担保时任某是否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是否只是一时周转不开?一个个问题在我脑海里盘旋。
经过多次案情讨论,我们确定了“前延后伸”的补充侦查思路。“前延”,就是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4份补充侦查提纲,查证任某骗取财物“前”的经济状况,“后伸”,就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证任某骗取财物“后”截至目前有无隐匿资产拒不还款的行为。
钱峻检察长与公安人员商讨案情
经过大半年的补充侦查,我们不仅查实任某在骗取财物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还让案情有了重大发现——任某以房抵债的承诺竟然全是谎言。
原来,任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后,即火速与妻子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然后,任某利用自己与办案机关、蒋先生不在同一县区而形成的“信息差”,隐瞒了政府准备拆迁自己农村房产的事实。2018年4月3日,就在检察官向任某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前一天,他和儿子收到了拆迁补偿款120余万元。任某仍然选择继续隐瞒实情,并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了安置房、商品房等,却没有按照承诺书向蒋先生履行还款义务。
“复盘”案件加强反向审视
经过深挖彻查,我院查明了任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查封了任某利用拆迁款为儿子购买的商品房。
2023年8月11日,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任某退赔人民币七十八万三千元。面对有理有据的有罪判决,原本一直不认罪的任某选择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
判决结果出来后,我院当面答复蒋先生,他表示很认可。后来,我与控申部门的同志交流,大家都在办案理念上进一步形成共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能“因循守旧”,要作为新案件重新办理、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不能“蜻蜓点水”,要跳出原卷证据、审查在案证据。
今年8月,我院在总结蒋先生申诉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申诉案件办理指引》,从申诉案件接收到矛盾化解提供“全流程”指引规范,进一步提升申诉案件办理质效。《指引》特别指出,对首次提出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要全面、细致审查在卷材料,必要时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查明新事实。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
文字: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钱峻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