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万多元,在健身房买了90多节私教课,想退掉未消费部分,却被告知“钱不退”。顾客于是将健身房告上法院。密云法院审理后判定,顾客承担部分违约金后,其余款项均应退还。
王女士在半年时间内,在某健身房连续购买了90多节私教课。但在运动期间,她突然认为教练提供的训练方式不当,导致身体不适,随即中止锻炼。此后,她自称身体一直没有好转,又逢工作变动、搬家等原因,便与健身机构协商办理退课,想将剩余未上课程对应费用退回。多次沟通后,对方称王女士购买的课程均已过有效期,按照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过期课程的课时费不予退还。
王女士表示,从办卡到最后退卡,从没有人告诉过她课程还有有效期,工作人员还和她说“什么时候来上课都可以”,“协商退卡时我也同意适当扣除一部分违约金,现在却说一分不退。”王女士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课程的课时费24600元。
健身机构辩称,协议约定了课程的有效期,王女士起诉时,购买的私教课程均超过有效期,已经过期的课程不能退款。课程有效期均写在合同的显著位置,且有效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健身机构已尽到提示义务,王女士应该知道所购买的私教课程具有有效期。最后,王女士是由于自己身体不适要求退卡,责任并不在健身机构。
经法官查明,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分为上下两半部分,上半部分是双方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合同有效期及双方的签字盖章;下半部分及背面为中英文的会员章程、会员健康告知,字体很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下方条款,系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及的条款中,内容存在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部分条款下方“本人已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处均未有当事人签字。同时,健身机构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部分条款进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对于该部分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但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应承担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健身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双方协商沟通过程,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王女士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690元。判决健身机构将剩余未使用部分对应的课程款扣除酌定的违约金后退还给王女士。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