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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 | 法治护航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携手反对学生欺凌共建平安校园

日期: 来源:西影视频收集编辑:西影视频

 

《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第八期,由商洛市镇安县第二小学的同学,带您走进“未成年人马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

本 期 模 拟 案 件

马小刚是一名初三学生,因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马小刚上学较晚,学习成绩差,性格内向、不善于和老师同学沟通交流,经常被同学嘲笑、欺负。事发当天,因为作业没有完成,马小刚又被老师批评,本来就心情郁闷,结果放学路上同学王强一行几人又对他进行言语嘲笑戏弄,马小刚一气之下对王强进行殴打,最终导致王强骨折受伤。经司法鉴定:王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小刚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小刚免于刑事处罚。

本 期 精 彩

Q1:我国《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玲

张法官: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伤害结果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形。我国《刑法》第234条根据伤害结果作了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马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司法鉴定伤害结果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年龄已满16周岁,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Q2: 故意伤害罪是否跟被害人的伤情有关,刑事案件中伤情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琪

王律师: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也就是伤情,与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定罪量刑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对于伤情主要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其中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只有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被告人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情不同量刑不同。被害人的伤情情况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中,被害人王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起刑标准,因此,被告人马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Q3:什么是简易程序,哪种类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张法官: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的相对简化的一种审判模式。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Q4:本案中,被告人马小刚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王律师:本案中马小刚经传唤到案与我们传统认为的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是有些不同,但也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虽然马小刚并未在案发后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是马小刚经传唤到案的情节符合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情形,且马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此,根据最高院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马小刚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自首。

Q5:本案中,被告人马小刚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强,是否也对马小刚的定罪量刑有影响?

张法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直都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个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量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家属,都应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争取从宽处理。

Q6:被告人或其家属在书写刑事谅解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王律师:刑事谅解书没有固定格式,可以是被害人单方书写,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也可以是被害人或其家属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签订的谅解协议,明确约定赔偿方式、金额以及对被告人的谅解等,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必须明确表明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表述不清或有歧义的情况发生。另外,在取得刑事谅解书后,一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争取从宽处理。

 Q7: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有哪些现实教育意义呢?

张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充分贯彻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分押分审,档案封存制度。本案中,被告人马小刚作为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为了被告人以后的学习、生活、成长等,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被告人马小刚免于刑事处罚,有力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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