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父亲80万遗产被儿子独吞 女儿没有继承权?法官这样判!
有些地区还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认为只有男性才有继承权,父母财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没有继承权,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在四川洪雅县瓦屋山镇,哥哥自行处置了父亲的遗产80余万元,一位妹妹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邓某兴去世,遗留下银行存款80余万元、房屋一套以及两家电站的股份。
儿子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风俗,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妹妹邓某兰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于是便将父亲卡中的存款全部取出。邓某兰婚后在邓某军房屋旁边建房,两家毗邻而居,兄妹二人在生活中因为土地、房屋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此时因遗产分配问题,一大家人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妹妹邓某兰与母亲何某,将哥哥邓某军、奶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一家三代人法庭相见。
法院判决
该案受理后,柳江法庭了解到原告何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被告王某系百岁老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柳江法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左右街坊邻居、村社干部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图源眉山中院
经审理,法院确认邓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邓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认为,二原告作为邓某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其遗产。
对邓某兴名下的住房、存款、股份,法院判决原告何某享有诉争财产5/8的份额(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兰继承父亲邓某遗产1/8的份额。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剥夺女儿的继承权(的情况)依然存在,特别是已经出嫁的女儿,而这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中,无论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02、124万元小区公共收益该归谁?法院这样判!
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判决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10年的公共收益,总共124万多元。
2010年3月开始,该物业公司开始为南京江宁某小区提供服务。十多年来,小区物业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2020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截图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这个物业公司提出,它的支出大于公共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公共收益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所以双方就产生了矛盾。
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不清晰,无法举证实际支出。同时,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庭法官刘凡:《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靠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向业主返还。所以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就归业主所有。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