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法治日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部条例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是全国首部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勇说,近5年来,黑龙江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余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推出了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黑龙江省调解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在省人大的大力指导下,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在全国率先开展调解地方立法工作。
制定条例的背景
黑龙江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隋连友:
近年来,黑龙江省诉讼案件数量、上访数量高居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基层社会组织状态、社会治理形态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对于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国家法律对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司法调解尚未进行专门规范,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从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的角度出发,制定省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一并规范,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为相关调解工作提供依据。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隋连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条例主要特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李大方:
一是明确了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的根本原则。
二是构建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条例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调解资源。
三是充分体现调解自愿原则。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调解,才能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创新制度设计。条例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在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具备的条件、调解一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这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来源|法治日报
传稿|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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