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宣传贯彻落实好国家市场总局新修订并已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规范高唐县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鱼邱湖所对辖区经营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个体经营户开展“生鲜灯”专项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的生鲜肉类经营者使用红色“生鲜灯”的现象比较普遍,使用“生鲜灯”后,就如同开了美颜滤镜,肉品的感官色泽明显发生了改变,变得新鲜红润、鲜嫩光亮,让消费者难以看清它的“真实面目”,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3年12月1日起,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针对使用“生鲜灯”的商户,执法人员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引导,让商户认识到使用“生鲜灯”属于违法行为,劝诫商户自觉关掉生鲜“美颜神器”,更换普通照明工具,露出食品的“庐山真面目”。目前,鱼邱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已检查各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18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处理。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消费提示:销售者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经营生鲜的商户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或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进行投诉举报。(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