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潍坊融媒讯 2月2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作为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7日在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09号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等。
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对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要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广场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要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同时,对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临时占用、改变用地性质等其他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
提升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了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职责和服务要求,对管理服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借鉴成都、无锡经验,以服务游客、提升公园广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鼓励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为利用公园广场资源增加营收提供依据。同时强调,禁止改变城市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的公共资源属性,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增强市民群众文明游园意识。为引导和教育公众更好地遵守公共秩序和规范自身行为,《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要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另外,对广场舞噪音扰民、不文明遛狗等群众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机关,确保公众能够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玉璐/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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