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碍于情面,为亲友担保的事情时有发生。如被担保人失踪或不能承担义务,担保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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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朱某因做生意没有资本便找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6000元现金,信用社同意借款,但要求其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朱某找到朋友陈某、蔺某和刘某进行担保,陈某、蔺某和刘某同意担保后,朱某与信用社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朱某于2021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朱某到期未还款,由陈某、蔺某和刘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陈某、蔺某和刘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妻子作为家庭成员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至还款期限,朱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朱某、担保人陈某、蔺某和刘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借款。陈某、蔺某和刘某夫妻觉得自己很冤,作为朋友帮朱某担保,解决困难,现在竟成为了被告。
什么是保证呢?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说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点评:
陈某、蔺某和刘某属于连带保证人,确实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而,本案中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陈某、蔺某和刘某共同偿还借款的做法是可以的。
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有朋友需要自己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不要轻易答应,更不要随意在保证人处签字,要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伊通法院
编辑:匙馨元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监制:李珺凌